(2013)青执字第6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马克敏、郭世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克敏,郭世伟,李桂垅,吉运集团沧州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条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执字第677-1号申请执行人马克敏,女,1964年生,汉族,住大城县,.申请执行人郭世伟,男,1992年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桂垅,男,汉族,1981年生,住青县,。被执行人吉运集团沧州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机构代码66908869-X。第三人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执���申请执行人马克敏、郭世伟与被执行人李桂垅、吉运集团沧州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查明,第三人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吉运集团沧州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的股东,2007年12月6日第三人出资100万元,2007年12月21日转出90万元至第三人账户,其行为系抽逃注册资金,应在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向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吉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抽逃注册资金90万元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马克敏、郭世伟承担责任,并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马克敏、郭世伟各项经济损失30万元,另负担案件受理费5800元,申请执行费4490元。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之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付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