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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狮执字第007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胡金荣与铜陵东联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金荣,铜陵东联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狮执字第00778号申请执行人:胡金荣被执行人:铜陵东联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胡金荣与铜陵东联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狮民二初字第003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被其他法院冻结,目前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狮民二初字第0038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江山红审 判 员  陈坦文代理审判员  李 照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跃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