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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行非诉审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广州市越秀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周剑强其他行政非诉审查与执行2015行非诉审124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广州市越秀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周剑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行非诉审字第124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越秀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地址:广州市。法定代表人:马美霞,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孔凡荣、方盛华。被执行人:周剑强,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越秀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越计生征决字【2014】121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对上述决定书提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该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执行条件。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广州市越秀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越计生征决字【2014】1215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钟 涛审 判 员  周健彬代理审判员  徐 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熊小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