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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蠡民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陈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蠡民初字第146号原告:��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琪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