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镇经催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海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周桂林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家港市海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镇经催字第00011号申请人张家港市海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开发区骏马工业园农鹿南路。法定代表人周桂林。申请人张家港市海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9月2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5年2月12日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镇江泛沃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壹张(票号为31300051/37372651,出票日期为2014年8月13日,出票金额为人民币玖万元整,付款行为江苏银行镇江科技支行,汇票到期日为2015年2月12日,持票人为张家港市海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无效。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张家港市海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何 苹人民陪审员 束德华人民陪审员 王纪荣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璇(附上诉须知)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