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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非执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赵春雨与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伟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赵春雨,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伟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非执字第00002号申请执行人:赵春雨,男,1969年2月5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伟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定远县公证处(2015)皖定公证字第20号公证书,于2015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滁州伟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二百四十二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滁州伟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定远县支行存款97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广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