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初字第01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重庆金轮运输有限公司与周孝贵,周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金轮运输有限公司,周孝贵,周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1016号原告重庆金轮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20号,组织机构代码69124861-0。法定代表人樊登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云亮,男,198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被告周孝贵,男,198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被告周军,男,197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金轮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孝贵、周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金轮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孝贵、周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金轮运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金轮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孝贵、周军的起诉。本案案件诉讼费1165元、保全费1030元共计2195元,由原告重庆金轮运输有限公司自行承担。审判员 陈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