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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澄周民初字第07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刘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澄周民初字第0747号原告刘某,女1985年2月2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磊、唐凤兴,江阴市霞客镇马镇东街136号。被告袁某,男,1982年2月28日,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治效,江阴市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确实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刘某已预交),由刘某负担。审判员  卞满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缪雪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