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执字第2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孙晓江与江苏锡厦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晓江,江苏锡厦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执字第2502号申请执行人孙晓江。委托代理人陈明伟(受孙晓江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楚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锡厦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玉祁街道黄泥坝村。法定代表人王玉芬,该公司董事长。孙晓江与江苏锡厦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装饰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0日作出的(2013)惠商初字第01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裁判:装饰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孙晓江归还借款50万元并支付利息。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19日立案受理。本院于2014年8月19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装饰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等材料,要求装饰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并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孙晓江发出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提供财产线索情况表等材料,要求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被执行人装饰公司逾期未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孙晓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等情况。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装饰公司无银行存款信息;且无被执行人股票账户的关联信息。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无锡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调查,被执行人装饰公司名下无车辆信息。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无锡市房管局调查,被执行人装饰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无锡市国土局调查,被执行人装饰公司名下无国土信息。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惠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调查,被执行人装饰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表示暂不需要对被执行人装饰公司的财务账册进行审计。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装饰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提供,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惠商初字第01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银涛执行员 诸葛明执行员 蒋瀚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健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