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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龙民初字第001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施兆海、郑楼刚与郑楼刚、李春来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某,郑某某,李某某,南京XXXXXX有限公司,中钢XXXX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龙民初字第00138号原告施某某,居民。委托代理人王万新,江苏腾飞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某某,居民。被告李某某,居民。被告南京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彭某某,总经理。被告中钢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XXX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某某与被告郑某某、李某某、南京万邦彩板钢结构有限公司、中钢结构(昆山)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施某某负担。审判员  黄约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