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旺苍执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唐菊华与杨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菊华,杨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旺苍执字第202号申请执行人唐菊华,女,生于1974年4月15日,汉族。被执行人杨雪,女,生于1985年10月7日,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5)旺苍民初字第331号民事调解书,受理唐菊华申请执行杨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杨雪已主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5)旺苍执字第20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