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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旺苍执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唐菊华与杨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菊华,杨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旺苍执字第202号申请执行人唐菊华,女,生于1974年4月15日,汉族。被执行人杨雪,女,生于1985年10月7日,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5)旺苍民初字第331号民事调解书,受理唐菊华申请执行杨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中,被执行人杨雪已主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5)旺苍执字第20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