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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18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冉某与刘某甲、刘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某,刘某甲,刘某乙,郑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1879号原告冉某,男。被告刘某甲。被告刘某乙,男。被告郑某,女。原告冉某诉被告刘某甲、刘某乙、郑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原告冉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要求对被告刘某甲名下的存款60000元予以冻结。同时原告冉某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冉某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刘某甲在中国农业银行宿州分行夹沟分理处名下存款60000元予以冻结。身份证号码。二、对曹忠礼名下坐落在宿州市胜利路体委院内502室。房地权证宿字第号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黄凤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