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法执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高密市民信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山东高密彩虹分析仪器有限公司、邱法林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密市民信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山东高密彩虹分析仪器有限公司,邱法林,王秀萍,高密市亿升纺织有限公司,山东天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165号申请执行人高密市民信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高密彩虹分析仪器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邱法林。被执行人王秀萍。被执行人高密市亿升纺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天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告高密市民信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高密彩虹分析仪器有限公司、邱法林、王秀萍、高密市亿升纺织有限公司、山东天鹰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高商初字第8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进军执行员 赵新刚执行员 孙建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洪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