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绍柯商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杭州华享汽车有限公司、赵东升与赵东升、金钗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华享汽车有限公司,赵东升,金钗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柯商初字第261号原告:杭州华享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巍。委托代理人:杨化锋。被告:赵东升,。被告:金钗,。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华享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赵东升、金钗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赵东升、金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华享汽车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东升、金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6元,减半收取4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茂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 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