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倴民初字第17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杨小明与邯郸市邯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明,邯郸市邯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倴民初字第1781号原告:杨小明,男,1970年7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被告:邯郸市邯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北环东路169号。法定代表人:郭金忠。被告:河北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322号开元大厦037-A-1101。法定代表人:赵飞良。本院在审理原告卢练等4人与被告邯郸市邯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俊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小明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小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为26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耿大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