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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乳经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叶某与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乳经民初字第24号原告:叶某,务农。被告:单某,务农。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叶某诉被告单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叶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叶某负担。审判员  曹灵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邢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