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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盘法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盘法刑初字第24号公诉机关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男,1996年2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重庆市长寿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一看守所。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刑一刑诉(2015)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代来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1月12日8时许,被告人徐某在昆明市盘龙区金刀营村蓝霓网吧内,趁被害人睡觉之机,盗窃得被害人陈某的灰色挎包一个,包内装有现金人民币1600余元,后逃离现场。2014年11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徐某在蓝霓网吧被被害人抓获并送交公安机关。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被害人报案材料,现场指认笔录、照片,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及被告人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公民合法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徐某在拘役五个月到有期徒刑七个月之间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盗窃犯罪活动,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3日起至2015年5月1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继续追缴赃款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吴春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桐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