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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河执字第2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吴名江申请执行李霞担保追偿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1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名江,李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河执字第229-1号申请执行人:吴名江,男,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被执行人:李霞,女,汉族,现住东营市垦利县。吴名江申请执行李霞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13日作出的(2013)河执字第229号扣留的裁定,扣留了被执行人李霞的工资及奖金。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霞的工资及奖金的扣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葛 明审判员 程德刚审判员 马文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牟传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