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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刑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杨佐雄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佐雄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亭刑初字第00003号公诉机关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佐雄,曾用名杨坐雄,架子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9月20日被盐城市公安局城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盐城市看守所。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以亭检诉刑诉(2014)8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佐雄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韩萍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佐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18日下午,被告人杨佐雄与谭斌(另案处理)等人在盐城市城南新区金融城工人生活区1号楼105室喝酒打牌,谭斌酒后殴打被害人邓某,被在场工友拉开。被告人杨佐雄又上前对被害人邓某实施殴打,后在生活区西侧的路边将被害人邓某的右耳咬断。经鉴定,被害人邓某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被告人杨佐雄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为证明起诉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杨佐雄,并宣读和出示了下列证据材料:1、盐城市公安局城南新区分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邓某的陈述;4、被告人杨佐雄的供述和辩解;5、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盐城市公安局城南新区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佐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佐雄案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佐雄在庭审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18日下午,被告人杨佐雄与谭斌(另案处理)等人在盐城市城南新区金融城工人生活区1号楼105室喝酒打牌,谭斌酒后殴打被害人邓某,被在场工友拉开。被告人杨佐雄又上前对被害人邓某实施殴打,后在生活区西侧的路边将被害人邓某的右耳咬断。经鉴定,被害人邓某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被告人杨佐雄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杨佐雄当庭亦予供认,并有被害人邓某的陈述、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等人的证言、盐城市公安局城南新区分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制作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以及盐城市公安局城南新区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可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佐雄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佐雄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佐雄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佐雄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0日(羁押之日)起至2018年9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 江代理审判员 张 佳人民陪审员 仇宏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江红艳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