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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莲民初字第00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原告薛涛诉被告王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0553号原告薛涛,男,197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郭峰、李磊,西安莲湖“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伟,男,196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涛诉被告王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涛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涛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涛撤回对被告王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朱保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晨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