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双流民初字第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罗纪与冷启润、陈桂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纪,冷启润,陈桂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流民初字第364号原告罗纪,男,199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委托代理人蒋智,四川易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刘皓然,四川易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冷启润,男,197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彭山县。被告陈桂芳,男,1972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陈江,四川蜀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县。负责人李永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沼力,四川顺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罗纪诉被告冷启润、陈桂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罗纪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冷启润、陈桂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纪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冷启润、陈桂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公司的起诉,属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纪撤回对被告冷启润、陈桂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流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73元,由原告罗纪自愿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汤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