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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1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董兆荣、董兆萍与上海红星养老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1259号原告董兆荣,男,196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原告董兆萍,女,1962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上列两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张砚,上海荣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红星养老院,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秦雨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菊英。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兆荣、董兆萍诉被告上海红星养老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兆荣、董兆萍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兆荣、董兆萍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 芩 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祝杨盈林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