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一初字第188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欧某甲、欧某乙、张某某、欧某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欧某甲,欧某乙,张某某,欧某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一初字第1888号原告:唐某某,男。被告:欧某甲,男。被告:欧某乙,女。被告:张某某,女。被告:欧某丙,男。原告唐某某诉被告欧某甲、欧某乙、张某某、欧某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唐某某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曼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蒋 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