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源新民初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源新民初第86号原告张某某,身份号码xxx,女,1964年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肇源县新站镇安合村丁家围子屯。被告顾某某,身份号码不详,男,汉族,农民,住肇源县新站镇安合村丁家围子屯。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杜民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某某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他人介绍于1986年结婚,婚生男孩顾x,现已成年。原、被告因婚后夫妻感情不和,没有共同语言,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架,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暴力殴打,现原告已无法忍受,故起诉要求离婚,共同财产均归被告所有,共同债务由被告偿还。被告顾某某缺席,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他人介绍于1986年结婚,婚生男孩顾x,现已成年。原、被告婚后感情不和,经常吵架、打仗,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起诉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未建立良好的夫妻感情,经常吵架、打仗,夫妻间不能做到互谅互让,故原告要求离婚,本院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顾某某离婚;二、个人衣物归各人所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被告各负担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