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洮园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黄某与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洮园民初字第34号原告黄某,女,1990年3月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白城市洮北区。被告隋某某,男,1983年10月2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白城市洮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减半收取7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邓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