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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白洮园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黄某与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洮园民初字第34号原告黄某,女,1990年3月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白城市洮北区。被告隋某某,男,1983年10月2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白城市洮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诉被告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减半收取7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邓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