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法执终字第16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李金龙与闫云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龙,闫云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终字第164—1号申请执行人李金龙,男,汉族,个体业者。被执行人闫云鹏,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金龙与被执行人闫云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金龙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俊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玉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