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商初字第0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江苏友明建材有限公司与陈前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商初字第0114号原告江苏友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县李口镇八堡村三桥连接线路。法定代表人金磊,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殿锦。被告陈前飞。原告江苏友明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前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友明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前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46元减半收取1973元,由原告江苏友明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慧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