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特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原告秦英慧与被告秦健伟、秦宝洪、胡艳菊案外人撤销之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秦英慧,秦健伟,秦宝洪,胡艳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特字第2号原告:秦英慧,农民。法定代理人:崔玉玲,农民。被告:秦健伟,农民。被告:秦宝洪,农民。被告:胡艳菊,农民。原告秦英慧与被告秦健伟、秦宝洪、胡艳菊案外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英慧撤回起诉。审判长 徐俊荣审判员 柴 伶审判员 司伟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任立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