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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刑执字第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孙中迎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中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471号罪犯孙中迎,男,1975年11月14日出生于安徽省宿松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第七监区服刑。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8日作出(2009)狮刑初字第3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中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08年9月1日起至2020年8月3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孙中迎与同案犯8人共退赔赃款人民币40240元,发还被害人。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9年9月24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泉刑终字第85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9年11月27日入监服刑。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2)三刑执字第276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至2019年1月31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5年1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孙中迎系累犯,在服刑期间,能深挖犯罪根源,认罪悔罪;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及时完成作业,成绩较好;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分配,态度端正,现从事生产调动工作,能认真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度、2013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获监狱表扬。2012年11月至2014年12月考核达标分累计18.6分。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孙中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中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08年9月1日起至2017年5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张    雄审判员 兰  峻  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柳青(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