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商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刘之涛与林友烈、林伟杰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之涛,林友烈,林伟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商初字第268号原告刘之涛。被告林友烈。被告林伟杰。本院受理原告刘之涛与被告林友烈、林伟杰其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林友烈在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城支行账户62×××61、冻结被告林伟杰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18的银行存款188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林友烈在山东诸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城支行账户62×××61、冻结被告林伟杰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18的银行存款188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小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