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石民二终字第00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张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二终字第001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某。上诉人张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藁城市人民法院(2014)藁民初字第033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七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张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秦树军审判员  刘云峰审判员  周玉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智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