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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溧民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彭某某与被告吕某某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溧民初字第00006号原告彭某某,女,1991年9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涛,新野县城南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某某,男,1988年8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某某与被告吕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某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某某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XX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胡培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