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审刑执字第00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罪犯白斌减刑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白斌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铁审刑执字第00217号罪犯白斌,男,1971年5月23日生,满族,初中文化,捕前住辽宁省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现服刑于辽宁省铁岭监狱。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8日作出(2008)本刑一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白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7年5月30日起至2017年5月29日止)。2012年11月7日经本院(2012)铁审刑执字第00777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自2007年5月30日起至2016年1月29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铁岭监狱,于2015年2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接受劳动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白斌减去残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芳代理审判员 周 彤代理审判员 李喜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于 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