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法民初字第01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重庆泰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龙彬,张碧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泰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碧惠,龙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法民初字第01293号原告重庆泰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中南路264号,组织机构代码79070842-4。法定代表人陈德林,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碧惠,女,197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龙彬,男,1968年2月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重庆泰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龙彬、张碧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泰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重庆泰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泰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泰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由原告重庆泰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伟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程乃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