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横法民初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与谭惠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谭惠雄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横法民初字第13号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何小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钟少华,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何列兴,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谭惠雄,男,1957年4月28日出生,澳门居民,住澳门黑沙湾。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诉被告谭惠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以被告谭惠雄已支付所欠物业管理费及滞纳金为由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交纳124元,由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市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伟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