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刑执字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赵忠国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忠国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593号罪犯赵忠国,男,1957年3月9日出生于贵州省赫章县,彝族,文盲,农民,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第七监区服刑。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月26日作出(2007)南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忠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06年9月29日起至2019年9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07年2月15日入监服刑。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先后于2010年4月28日作出(2010)三刑执字第852号刑事裁定,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2)三刑执字第2831号刑事裁定,分别减去该犯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至2016年7月28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5年1月2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忠国在服刑期间,能深挖犯罪根源。认罪悔罪;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及时完成作业,成绩较好;劳动中服从分配,劳动态度端正,现从事保浩员工作,能认真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2014年获得监狱表扬,2013年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11月至2014年12月考核达标分累计18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赵忠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忠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自2006年9月29日起至2015年2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张 雄审判员 兰 峻 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柳青(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