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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中执请字第000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宿城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宿城支行,桑汉东,韩艳荣,宿迁市湖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中执请字第000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宿城支行,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发展大道银监局二楼。负责人杨文武,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桑汉东。被执行人韩艳荣。被执行人宿迁市湖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威海路88号。法定代表人姚顺成,董事长。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宿城支行与桑汉东、韩艳荣、宿迁市湖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研究,为便于案件统一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宿城支行与桑汉东、韩艳荣、宿迁市湖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3)宿城商初字第1007号],由本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昌海审 判 员  赵述安代理审判员  陈 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陆 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