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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19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深圳市)坪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西中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坪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西中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191-3号原告深圳市坪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刘继发。委托代理人高瑞琼,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秋苑,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中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法定代表人张安华。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由案外人深圳市汇融担保有限公司开具保函作为担保。本院依法冻结了被告江西中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住房城市建设支行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302500元(详见查封清单)。现原告主张被告已向其足额偿还了本案货款,特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上述财产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江西中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住房城市建设支行的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司黎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罗晓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