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中民初字第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南通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如皋市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如皋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中民初字第0048号原告南通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解放西路59号。法定代表人冯学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边国,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健华,江苏绘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如皋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大司马路55号。法定代表人石剑,局长。委托代理人殷晓蔚,如皋市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缪一强,江苏如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南通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如皋市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4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南通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需补充收集证据为由将诉讼请求变更为1000万元,并于2015年2月9日以相同理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如皋市国土资源局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如皋市国土资源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1800元(南通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交650763元),减半收取40900元,由原告南通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罗 勇审 判 员 季建波代理审判员 曹 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秦建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