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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磐民一初字第1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磐石市忠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磐石市忠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磐民一初字第1646号原告:磐石市忠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孟丽娜,女,1980年2月28日生,汉族被告:李勇,男,1966年9月2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磐石市忠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磐石市忠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磐石市忠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磐石市忠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高清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