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翁民初字第136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张某与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翁民初字第1364号原告张某,女,1980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告武某,男,198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减半收取为75.00元,邮寄送达费4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巴特尔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永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