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静民一(民)初字第44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20-10-20
案件名称
叶如标与上海世纪后世博成果与发展研究中心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叶如标;上海世纪后世博成果与发展研究中心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静民一(民)初字第445号之一原告叶如标,男,1970年3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上虞市。委托代理人陈雷,上海晋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世纪后世博成果与发展研究中心,注册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漆启泰,秘书长。本院受理的原告叶如标与被告上海世纪后世博成果与发展研究中心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被告上海世纪后世博成果与发展研究中心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签订的《上海世博园区资源整合营销咨询服务协议》中明确约定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应向申请人基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视为双方对诉讼管辖地有明确约定,即甲方基地,而甲方基地大楼位于黄浦区局门路XXX号,该区域属于黄浦区人民法院管辖,而服务合同约定的甲方基地是明确的,故请求依法移送。而原告则认为基地为被告的实际经营地即浦东新区雪野路XXX弄XXX号楼502室,标的物所在地在黄浦区局门路XXX号,同意移送本案,具体移送法院由本院裁定。本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从本案情况看,原、被告签订的协议明确约定: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应向甲方基地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方基地即被告基地大楼位于黄浦区局门路XXX号,该区域属于黄浦区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告选择本院进行诉讼,显属不当;本案应当移送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成立,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上海世纪后世博成果与发展研究中心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姚 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青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