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刑终字第00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卢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刑终字第00032号原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卢某,无职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骆纲,湖北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卢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二○一四年十二月十日作出(2014)鄂武江岸刑初字第0143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卢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小艳、厉红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卢某及其辩护人骆纲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2014年9月28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卢某在武汉市江岸区航务二院门口,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给陈某塑料袋装红色圆形片剂1包和塑料袋装白色晶体颗粒物1包,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经鉴定,上述物品均为毒品甲基苯丙胺,共重0.37克。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陈某的证言,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武公禁毒技检字(2014)第JD2446号毒品检验鉴定书、湖北省公安机关上交毒品入库登记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物证照片,手机短信记录,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被告人卢某的供述等。原审认为,被告人卢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审理期间,被告人卢某能自愿认罪、悔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认定被告人卢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上诉人卢某诉称,原判量刑过重。其辩护人支持其上诉理由。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建议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上诉人卢某于2014年9月28日在本市江岸区航务二院门口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37克的事实清楚,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均经一、二审开庭举证、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卢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原审根据上诉人卢某犯罪的事实、情节,在法定刑幅度内对其量刑适当,其诉称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相同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湖北省武汉市��民检察院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袁 锐审判员 黄毅平审判员 张 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施 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