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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6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与梁桂祥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梁桂祥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1667-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梁镜华。委托代理人:王博、梁福祥,依次为广东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被告:梁桂祥,住广东省怀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诉被告梁桂祥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申请撤回对被告梁桂祥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撤回对被告梁桂祥的起诉。二、案件受理费870元减半收取435元、财产保全费450元,上述合计885元,均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营业部负担。审 判 长  何晖辉人民陪审员  谢海梅人民陪审员  李 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何家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