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5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赵静、麦凤玲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赵静,麦凤玲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524号原告中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责人张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晓明,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被告赵静,女,汉族。被告麦凤玲,女,汉族。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在超过法定期间之后,原告预交了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原告超期缴纳的诉讼费1511元,本院予以退回。代理审判员 郭 奕 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钟文灏(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