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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刑执字第02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马心安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心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2318号罪犯马心安,男,195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省广德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滨西监区服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4日作出(2005)黄刑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马心安犯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六千元。案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05)沪二中刑终字第1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原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5日依法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马心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月19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马心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10月至2014年11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马心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心安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6年2月29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审 判 员  杨以林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