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丽庆执民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毛时松与叶建阳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时松,叶建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丽庆执民字第370号申请执行人毛时松。被执行人叶建阳。本院在执行(2014)丽庆商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毛时松与叶建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叶建阳在庆元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账户;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叶建阳所有的坐落于庆元县贤良镇青林村的土地。另查明,被执行人叶建阳在庆元县房地产管理处没有其房产登记信息;在庆元县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没有其车辆登记信息;在中国银河证券没有开户,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叶建阳尚欠申请执行人毛时松纠纷款30000元及利息一时无法执结,本案可终结执行。此后,权利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随时向本院的执行机构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丽庆执民字第370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长松执行员  吴飞龙执行员  毛根长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瑞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