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宽民重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徐洪波诉齐彦山、李同芳、长春市宽城区兰家镇蔡家村民委员会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洪波,李同芳,齐彦山,长春市宽城区兰家镇蔡家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宽民重初字第28号原告徐洪波,现住长春市绿园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李同芳,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齐彦山,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公民身份号码×××。第三人长春市宽城区兰家镇蔡家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长春市兰家镇蔡家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洪波诉被告齐彦山、李同芳,第三人长春市宽城区兰家镇蔡家村民委员会侵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周 斌代理审判员 孙 莹代理审判员 白乃予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