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鱼执字第8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梁宏弦与叶春兰、张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宏弦,叶春兰,张诚,雷炳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执字第84-1号申请执行人梁宏弦,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叶春兰。被执行人张诚,无固定职业。第三人:雷炳伟,身份证号:××。申请执行人梁宏弦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鱼民初(一)字第502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叶春兰、张诚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义务,本院已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第三人雷炳伟与被执行人叶春兰于2000年12月19日在融水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俩人系夫妻关系。本案债务形成于雷炳伟与叶春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雷炳伟与叶春兰应当共同偿还叶春兰应承担的债务。另查明,位于柳州市航二路12号俊园小区X栋5X单元X号房屋一套登记在雷炳伟名下。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登记在雷炳伟名下的位于柳州市航二路12号俊园小区X栋X单元X号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师豫江审判员 龚 明审判员 谭丽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汪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