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达民初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胡玮与陈满荣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达民初字第521号原告胡玮,男,生于1973年11月6日,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胡明杨,四川谦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满荣,女,生于1979年4月3日,住四川省开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玮诉被告陈满荣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通知书、诉讼费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胡爱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夏 天 微信公众号“”